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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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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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900041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考試及格人員,經該部及考選部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附則6」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資訊處理職系,並業於民國109年8月3日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10949569012號、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900032591號令會銜發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9年8月3日部法三字第10949583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