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許惠雯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68689@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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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902212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90221244_ATTACH1.pdf 1090221244_ATTACH2.pdf 1090221244_ATTACH3.pdf 1090221244_ATTACH4.pdf 1090221244_ATTACH5.pdf) |
主旨: | 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9004002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