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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9-04 | 點閱數: 529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許惠雯
電話:03-3322101#7337
電子信箱:1006868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9022124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90221244_ATTACH1.pdf 1090221244_ATTACH2.pdf 1090221244_ATTACH3.pdf 1090221244_ATTACH4.pdf 1090221244_ATTACH5.pdf)

 

主旨: 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9004002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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