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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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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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9000481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90004818_ATTACH1.pdf 1090004818_ATTACH2.pdf 1090004818_ATTACH3.pdf 1090004818_ATTACH4.pdf)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31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9年9月8日部退二字第109496777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及實務作業,銓敘部檢討修正本辦法部分不合時宜之規範,排除撫卹者為適用對象、明定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或資遣案時併同審定、訂定兼領月退休金補償金基數計算規定及本辦法施行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公教人員適用原規定請領補償金,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自107年7月1日。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