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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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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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9008664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90086648_ATTACH1.pdf 1090086648_ATTACH2.pdf 1090086648_ATTACH3.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