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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怡珍 - 人事室 | 2021-06-01 | 點閱數: 347

說明: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

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

假。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一律

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二、111年全年365日,總放假日數115日,連續假期(含例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9

日)、和平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3日)、中秋節(3日)及國慶日(3日),

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開國紀念日連假為1101231日(星期五)至12(星期日):開國紀念日(11日)適逢星期六,於110

1231日(星期五)補假。

()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29日(星期六)至26日(星期日):農曆初三(23日)為星期四,24日(星期

五)調整放假,並於122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中秋節連假為99日(星期五)至911日(星期日):中秋節(910日)適逢星期六,於99日(星期五)補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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