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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怡珍 - 人事室 | 2021-07-01 | 點閱數: 260

說明:    

一、  依本府交下教育部110年6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9230號函辦理。  

二、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12日止,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  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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