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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怡珍 - 人事室 | 2021-11-22 | 點閱數: 219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1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及10.16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113日總處給字第1100002936號函轉行政院、考試院函副本。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銓敘部應評估保險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而需

    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訂保險費率。

三、經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已達前開調整費率標準,爰調整費率如下

    ()不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8.28%調整為7.83%(本校人員現行適用費率)

    ()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12.53%調整為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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