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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怡珍 - 人事室 | 2022-08-22 | 點閱數: 240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7月21日府人給字第1110204628號函辦理。
二、申請條件: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不含研究所)小學以上(不含幼稚園、托兒所)學校正式學生。
三、補助標準:依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四、補助限制:
(一)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5,25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六)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數額支給。
五、111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本年9月23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申請時請填寫申請表1份(高中職以上請檢附收費單據1份,如係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如係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小免附證明)。
六、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七、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請於本校網頁公布欄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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