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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28 | 點閱數: 1019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516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51639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限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4185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
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第5款)本
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同
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
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
予延長;其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次查本部102年8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16031號函
:「...審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規範,
...教師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
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審酌是否同意,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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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
三、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一)有關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其期間之計算係併計同一
侍親對象為申請年限,抑或依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合併
計算一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
規定,教育人員之尊親屬如老邁或重大傷病,確有長期
照護之必要,得由服務學校審酌其尊親屬之情況,依權
責核准,其期限最長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是以,符
合上開所定要件之申請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計算,係
逐次計算,並非以侍親對象為準,亦無須併計同一侍親
對象,且每次均係依「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教師原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得否再以同一事
由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並以復職同日為留職停薪
生效日一節,依本部102年8月14日函以,教育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未就申請留職
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爰教師可否於留職停薪期
間屆滿復職後,再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接續申請,宜
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又教師留職停
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倘學校同意其再次申
請留職停薪,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始得再行辦理同
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08-28
1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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