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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02 | 點閱數: 1162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字第10200512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在職進修實施要點)第8點(三)教師進修期間
,得提出申請並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報經本府核准變更進
修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放寬為變更一次以
上進修方式為公餘時間進修,得不受限制,請查照。
說明:
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之規定辦理。同法第11條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
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
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第2項)法規命
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
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同法第151條略以,法規命令之修正、
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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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三、次查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係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授權訂
定,爰本府於90年11月1日90府教學字第222042號函公布
全文、91年3月5日府教學字第0910044174號函修正公布第1
、4、6、14點及93年12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30301133號函
刪除本要點7。
四、邇來,本縣各級學校常發生教師原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公
餘時間進修後因課業壓力、個人因素變更為留職停薪進修
,俟後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因學位尚未取得,依現行規定
,因其已變更一次進修方式,教師再次提出申請進修時,
常造成學校與教師無所遵從,爰為同時保障教師進修權益
及學生受教權,在不違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精神及本
縣在職進修實施要點未修正前,同意放寬變更一次以上進
修方式為公餘時間進修,得不受限制;另教師兼任或免兼
行政職務致進修方式變更,係配合學校行政業務所致,與
因個人意願所做變更不同,爰該種情形亦不受次數限制。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2013-09-02
0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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