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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03 | 點閱數: 1116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候用校長傅美琴
電話:3322101-7523
電子信箱:351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200506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0050630A00_ATTCH1.pdf、0050630A00_ATTCH2.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兼任、
代理或代課教師(被害人)對學校所為職場性騷擾或性侵
害案件之處置不服,得否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一事,詳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8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20079885號函辦理。
二、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
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
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準此,倘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係旨揭案件之被害人時,僅於學校所為之處置係屬
對前開被害教師個人之「待遇」或「解聘」措施,且該被
害教師於認為該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準用
教師法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救濟。
三、爰請各校轉知相關人員周知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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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正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本縣各縣立高中
副本:本局秘書室、本局人事室、本局國小教育科2013-09-02
1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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