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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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500073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5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541510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銓敘部據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按: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