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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怡盈 - 學務處 | 2015-03-16 | 點閱數: 1901

桃園市104年高中、國中小校長及教師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輔導計畫
壹、依據
   一、<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三、<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修正規定>第六點:
(一)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課程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二)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四、105年度起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每校必須至少有一名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貳、目的及預期效益
    一、因應環境教育法之實行,協助學校長期推動環境教育之教職員符合申請資格,以鼓勵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二、透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提升學校環教推動人員之環境教育素養,以利後續於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工作。
    三、透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提升學校環教推動人員之環境教育專業知能,以利學校環境教育課程活動的設計與教學。
四、104年度協助本市高中以下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完成認達全市學校數90%以上。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桃園市東安國民小學、桃園市永續發展與環境教育輔導團                 

肆、認證審查對象
一、於104年寒假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並取得24小時研習證書之學員。
二、已取得24小時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書,但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桃園市中小學校長、主任及教師。

伍、實施方式:
 (一) 請參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說明簡報(附件一)並下載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申請書(附件二)進行個人環境教育認證資料整理及檢視。
 (二) 請依申請書「應檢具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含35元回郵信封)、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於各校審查日期前寄送(或審查會當日現場親送)至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136號東安國小李莉萍主任。
 (三) 104年上半年度輔導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料審查日期及時間:
1. 4月14日(二) 13:30~15:30:桃園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
2. 4月21日(二) 13:30~15:30:龍潭區、大溪區、八德區、龜山區、蘆竹區
3. 4月28日(二) 13:30~15:30:大園區、觀音區、新屋區、復興區
 (四)審查地點:東安國小飛行圖書館
 (五)審查方式:
    1. 郵寄資料者:
      (1) 若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將由東安國小彙整直接送件至台灣環境管理協會,並以網路公文公告已送件者名單。
      (2) 若審核資料不全或有缺漏,請於收到通知後,自行至東安國小取件,補齊完整資料送至東安國小進行再次審查。
    2. 親送資料現場審查者:
      (1) 請於各校審查會審查時間內親送資料至東安國小飛行圖書館,當場進行資料審查。
      (2) 參加認證審查給予公(差)假登記:本計畫工作與審查人員及各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參加認證審查當日,於課務自理前提下,         給予公(差)假登記。

  (六)獎勵方式:經審查送件取得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資格者,得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     第5款第10目「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給予嘉獎一次。    

陸、本計畫經陳  市府教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