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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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社人字第104011499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函轉考選部有關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資格,且於105年12月31日前向該部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准予保留部分科目免試資格,並得繼續報考106年1月1日起之社會工作師考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社會局案陳考選部104年5月1日選專三字第1043300722號函辦理。 |
二、 | 按104年4月8日考選部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55次會議決議:「依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12月31日前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准予保留部分科目免試資格,並得繼續報考106年1月1日起之社會工作師考試。」 |
三、 | 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