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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怡盈 - 教務處 | 2016-02-24 | 點閱數: 2297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府教小字第1050038234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妥適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民中學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為顧及學生學習權利與生活適應性,各校排課時應確實依下列課程安排注意事項辦理:

(一) 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適能之重要性,每日正式課程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及其他教育活動等為原則。

(二) 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國民中學為四十五分鐘,國民小學為四十分鐘,各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在學習總節數不變之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並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上課週次。

(三) 每節下課時間至少十分鐘,並得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課間活動時間為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

(四) 午餐及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且不得安排課程。

(五) 每日安排學習節數以七節課為原則(上午四節,下午三節)。

(六) 國民小學週三下午以不排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每週至少安排一日全日課程。

 

 

(七) 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本原則自行安排。

 

四、各校遇特殊情事,須調整學生在校時間時,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後實施。

五、各校依本原則所訂定之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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