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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怡盈 - 教務處 | 2016-05-16 | 點閱數: 972

一、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5年5月11日教研課字第1051101131號函辦理。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98309號函公布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商借教師相關作業。
三、為順利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研發及推展相關工作,國家教育研究院需商借2位教師,借重教師專長及學校實務經驗,扮演國家教育研究院與教育部師資、課程、教學及評量協作中心相關系統之中介與連接角色,並協助推動課程發展所需之各項跨領域、跨階段之連結與協作事項,更期能於教師返校後協助課程推動相關配套措施。
四、茲請參閱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之需求說明,於105年5月18日前擇優推薦教師人選並填寫「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後逕寄本局中等教育科余儘卿候用校長收,俾利後續函送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教育研究院依前述說明一之商借原則,組成小組進行審查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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