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23 | 點閱數: 985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謝佳珍
電話:(03)3322101分機5543
傳真:(03)3390790
電子信箱:05302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05011943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有關財政部為因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施行,請本府辦理本辦法施行前促參專業人員資格核定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105年5月16日台財促字第10525506820號函辦理。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財政部於105年4月15日以台財促字第1052550485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5月10日施行(本府105年4月21日府財用字第1050090567號函諒達)。
三、 本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3年內(102年5月11日至105年5月10日),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合計時數20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可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四、 爰財政部檢送該部於本辦法施行前3年內辦理與促參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清單如附件1(可至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ppp.mof.gov.tw】最新消息查詢),請貴機關將符合前述情形之人員列冊(格式詳附件2),並提供證明文件,於105年6月15日前報府核定。
五、 倘機關人員有參與其他機關辦理之促參訓練或講習,亦請分開列冊,並由該員提供參訓證明文件,供本府核定參考。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政府財政局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副本: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