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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02 | 點閱數: 106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林庭萱
電話:(03)3322101~7532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1002042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 桃教秘字第106004118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推薦名單 (1060041189_Attach01.docx)

 

主旨: 本市第2屆(106、107年度)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因故請辭,為遴聘繼任委員,請協助推薦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並於106年6月20日前將推薦名單函復本局,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暨「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 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106)年度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委員出缺,依前揭規定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未免影響後續教師申訴業務之進行,並維護教師權益,請優先推薦「具法律專長」或「公正客觀」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俾利遴選。
四、 推薦名單請填寫附件表格,並請於106年6月20日前函覆本局。若無推薦人選,則免回復。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教師會、本市各市立學校教師會(請各校代轉知)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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