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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認定具自然科教學專長之國民小學教師,包含具備國小教師證書並於106學年度(含)以前畢業於自然科學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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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2020-12-18 | 點閱數: 42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65653號函辦理。
二、
我國國民小學教學型態採包班制,師資培育以培育級任教師為目標,每位教師均需儲備包班教學知能。教育部為提升國小教師自然科教學能力,推動「國小教師證照加註專長制度」,並以104年5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59856B號令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新增加註自然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教師取得合格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後,修畢加註規定之自然領域專門課程及符合相關條件後,辦理加註。
三、
原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自然科相關學系,自104學年度起配合納入加註相關課程以符合加註規定,考量師資專業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制度演進,請各校認定國民小學自然科專長師資時,應包含106學年度(含)以前畢業(103學年入學)於自然科學教育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四、
檢附教育部函示規定1份。
1) 公文-109國小教師證書加註自然領域專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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