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本局110年度「防災教育小書創作競賽」實施計畫1份,請鼓勵所屬學生踴躍投稿,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局110年4月19日桃教體字第11000305361號函辦理。 |
二、 | 為培養全市親師生發展防災教育核心能力與基本素養,提升防災教育之觀念、態度與技能,特辦理旨揭活動。 |
三、 | 本案活動訊息摘要如下: |
(一) | 參加對象:本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在學學生。 |
(二) | 送件時間:110年6月15日(星期二)至110年9月10日(星期五)止(郵戳為慿),請各校彙整作品後送件。 |
(三) | 送件方式:每位參與者皆需檢附報名表(如附件一)及親筆簽名之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紙本(如附件二),於徵件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小(地址:33643桃園市復興區霞雲里6鄰14號)輔導室收,並請於信封處註明「防災教育小書競賽」字樣)。 |
(四) | 詳細競賽內容請參閱附件。 |
四、 |
相關活動諮詢請洽霞雲國小輔導室史曉春主任,電話: 03-3822224分機61。
桃園市110年度「防災教育」小書創作競賽實施計畫
(一)培養全市親師生發展完整防災教育核心能力與基本素養。 (二)透過學藝競賽提升全市親師生教育之觀念、態度與技能。 (三)加深並關注了解親師生對防災教育的必要與重要性之認識。 (四) 積極推廣防災教育意涵並將作品巡迴展出增進防災教育效能。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 協辦單位:桃園市中壢區東勢國民小學 五、參加學校:桃園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 六、參加對象、分組級資格:本市公私立國小(分低年級、中年級、高年級)、國中、高中職等5組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七、評選時程: (一)送件時間:110年6月15日(週二)起至110年9月10日(週五)止(郵戳為慿)。 (二)評選日期:1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公告日期:評選結果10月底前將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四)作品展示:得獎作品將於防災研習等相關活動進行展示。 (五) 頒獎方式:得獎學校相關獎勵將於110年11月由霞雲國小協助通知領取。 八、設計主題:以防災為主題創意發揮。(如:如:颱洪、乾旱、地震、海嘯、火災、土石流、核災、氣爆、人為災害…等)作品圖案、意象與內容皆須與防災教育(議題相關,如偏離主題則取消比賽資格。須為公平性的文字或圖標。 九、作品格式: (一) 紙本作品:4開大小,約52cm × 38cm。格式及製作圖例,如附件三。 (二) 創作者以個人或團隊(最多4人)方式報名皆可,每人限報一件作品。 (三) 指導老師限兩位以內。 (四) 創作方式不限,可使用水墨、水彩、麥克筆等工具構圖及書寫文字。 (五) 作品內容不能出現作者姓名、指導老師姓名、學校名稱等影響比賽。 (六) 若有侵權問題,取消其得獎資格。 (七) 參賽作品以創作為主,不得臨摹,報名表需檢附300字以內創作理念說明。 十、評選標準 (一) 須有「防災教育」之正面宣導意義。作品中,國、臺語及英文發音或相關詞彙,應避免有不雅之諧音或雙關語。 (二) 主題呈現40%,創意概念30%,美感設計30%。 十一、比賽方式:參賽者自備紙張,檢附報名表(如附件一)後,於徵件期限內連同親筆簽名之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紙本(如附件二)送(寄)至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小(地址:33643桃園市復興區霞雲里6鄰14號)輔導室收,請於信封處註明「防災教育小書競賽」字樣)。 十二、獎勵辦法:國小低年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國中組各擇優錄取前 三名及佳作5名,頒發禮券及獎狀以資鼓勵。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請詳填報名表,並將報名表黏貼於作品背後一併寄送,以利評選作業。 (二)報名表請由電腦繕打,並檢附在學證明,簽名處再以原子筆正楷書寫正確、清楚,字體不可潦草以致辨認不清。 (三)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入選與否於當年度均不退還,本校對於參選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印刷、出版、宣傳、重製等權利,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絕無異議。俟年度結束,無待用事項,再行通知發還。 (四)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主辦單位、評審主動發現或是經人檢舉(檢舉 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霞雲國小提出申請)有臨摹、 抄襲或成人加筆情形均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查屬實,該作品喪失獲 獎資格,並追回獲獎獎狀及獎金;他人若認有抄襲之嫌,應於公布名單後10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具名送至霞雲國小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評審得視各組別之實際參賽作品水準,以「從缺」、「刪除名額」或「增加名額」 方式彈性調整各組別之獎項名額。 (六) 本活動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補充並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 站上公布。 (七) 本活動洽詢電話: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小輔導室主任史曉春03-3822224轉61。 十四、本計劃經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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