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申請教育局公務信箱使用規範一案,詳如說明。 |
| 說明: |
| 一、 | 教育局開放申請之個人公務信箱(帳號@ms.tyc.edu.tw)為台灣谷歌公司(下稱Google)免費提供教育單位網域申請使用,為因應自112年1月1日起提供本局儲存總空間限縮100TB容量問題,本局為優化服務正常量能,確保正當使用者權益,故修訂本案使用原則。 |
| 二、 | 本案規範提供使用原則,臚列如下: |
| (一) | 個人使用空間:包括雲端硬碟、Gmail及相簿等。 |
| 1、 | 已啟用兩步驟驗證,且上次登入日期於半年內者,提供100GB使用空間。 |
| 2、 | 已啟用兩步驟驗證,且上次登入日期逾半年、未逾兩年者,提供250MB使用空間。 |
| 3、 | 已啟用兩步驟驗證,且上次登入日期逾兩年者,刪除。 |
| 4、 | 未註冊兩步驟驗證,且上次登入日期於半年內者,提供50MB使用空間。 |
| 5、 | 未註冊兩步驟驗證,且上次登入日期逾半年內者,刪除。 |
| 6、 | 離職(校)、退休或調離本局及所屬市立學校人員,於離開職務一周內刪除。 |
| (二) | 共用雲端硬碟空間: |
| 1、 | 須為三人以上共同使用,且皆為本局之個人公務信箱(帳號@ms.tyc.edu.tw),非本局信箱者僅能配以檢視者或加註者,提供100GB以下使用空間。 |
| 2、 | 名稱設定,須於前端加註學校或單位名稱,且建立者或管理者須為現職人員。 |
| (三) | 未符合上列使用規則者,本局將逕予刪除,並自本(111)年12月25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