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03260號函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於114年11月3日(星期一)前,依據本計畫申請類別填報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送(寄)至本局終身學習科辦理初審作業,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計畫評選作業期程說明:
(一)初審作業: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及申請相關資料,由本局邀請童軍專家學者、各地童軍團體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共同組成初審小组辦理。
(二)複審作業:國教署預計115年1月第四週前完成複審作業,2月第2週公布個人、學校及傑出童軍獲獎名單。
(三)頒獎典禮:訂於115年3月19日(星期四)舉行。
四、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