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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 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
資訊
張家瑋
-
學務處
| 2026-08-20 | 點閱數: 14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8月17日桃衛健字第11500759311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
本案所檢附「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中英文版圖卡1份,該圖卡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請協助轉知並參考運用。
1) 376735100E_1150077479_ATTACH1.jpg
2) 376735100E_1150077479_ATTACH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