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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陳致諭 - 學務處 | 2022-03-28 | 點閱數: 188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新行字第111007747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376737300E_1110077470_ATTACH1.pdf、376737300E_1110077470_ATTACH2.jpg、376737300E_1110077470_ATTACH3.jpg)

 

主旨: 函轉內政部辦理「自由的見證-111年言論自由日系列活動」,請惠予協助宣傳,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1年3月21日台內民字第1110221409號書函辦理。
二、 行政院業於105年12月19日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言論自由已是全世界擁戴的普世價值,而如何珍惜現有的言論自由,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課題,該活動期向大眾推廣並見證我國言論自由的歷程及未來的發展,以深化我國民主。
三、 旨揭活動訂於4月9日至30日假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辦理,活動詳情請參閱內政部或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網站查詢(https://reurl.cc/jkK0vm)。
四、 檢附原函及活動宣傳圖檔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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